适用损伤鉴定标准要看时间节点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些问题显现出来,如有的案件已失去按照《损伤标准》重新鉴定的条件,是否按照之前的轻伤鉴定继续移送起诉或者作出判决?在《损伤标准》实施前后发生的案件,该如何鉴定?
为了****适用《损伤标准》,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下发了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秉承了刑法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且规定按照损伤发生的时间与《损伤标准》开始实施的时间为计算节点。但多数公安机关认为该通知只对社会上的鉴定机构有效,对公安机关鉴定部门没有约束力。因此,关于《损伤标准》的适用出现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损伤标准》是为了刑法的实施而制定,理应适用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种观点认为,《损伤标准》不是刑法,只是一个技术规范,应遵循技术规范适用的规律按照时间节点来划分。至于这个时间节点如何划分,又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以损害发生的时间为节点,另一种意见主张以鉴定的时间为节点。
笔者认为,适用《损伤标准》不宜一味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尽管该原则是****的刑法适用理念,但是《损伤标准》既非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它只是一个技术标准,应当遵循技术标准本身的规律和原则。对《损伤标准》如何适用宜由两高三部共同行使解释权。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单方面对《损伤标准》的解释并不能对司法行政部门之外的执法司法机关发生法律效力。
再者,如果考虑到有利于行为人而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那么如果按照同一《损伤标准》进行的不同鉴定,是否也应该考虑有利于行为人而直接采信较轻的鉴定意见呢?这在逻辑上说不通,而且此类案件均存在被害人,对加害人有利**会对被害人不利,此类案件如处理不当易激化矛盾,引发涉法上访。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适用《损伤标准》以鉴定时间为节点更为妥当,即在《损伤标准》开始施行之日起进行的鉴定按照新的标准进行。对同一损伤如果有不同的鉴定意见,不能简单地采信较轻的鉴定,而是应当根据鉴定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论证是否有力以及鉴定意见是否客观、科学等来综合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