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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鉴定意见中"有专门知识的人"
发布时间:2015-4-14 阅读:22472次  

谁是鉴定意见中"有专门知识的人"

修改后刑诉法将“有专门知识的人”引入刑事诉讼程序,但是,什么是“有专门知识的人”?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192条第4款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从字面理解,“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与鉴定人一样,具有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资格。

然而,鉴定人的选任条件有着明确的规定。如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而“有专门知识的人”既没有法律的配套规定,也没有行业、专业领域的认证规范,更没有监督、监管、认证机关。因此,如何确定“有专门知识的人”是一个难题。实践中各地对选任“有专门知识的人”标准不一、资质不一,缺乏规范的选任制度。

笔者认为,应当对“有专门知识的人”选任资格、方法加以规范,使其具有可信度。

应确定“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选任资格。由于“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提供自己的专业意见,那么,其选任资格应该要比鉴定人的条件高,在选任的条件上应明确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需要硕士或者博士以上。

并且,应当成立一个“有专门知识的人”协会,建立“有专门知识的人”人才库,避免每次案件“有专门知识的人”为同一人。而协会需要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入会的资格条件、会员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要明确告知。入会时要对其学术地位、科研成果、公开发表论文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重要的是要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如果其故意或重大过失作出错误或不合理的意见要承担不诚实、不公正提供意见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被协会除名、登报批评、同行业通报、记入诚信档案等。

此外,由于控辩双方都能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仲裁员的选任方式,由控辩双方共同确定人选。若法庭决定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则在“有专门知识的人”协会提供的名单中,控辩双方协商确定人员,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随机抽取,这**能****“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证言的中立性,避免偏颇以及另一方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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