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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查清杨某的真实年龄,检察院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多次前往杨某户籍所在地调查取证,发现有关书面证据,要么存在残缺,要么显示有涂改的痕迹。调查中发现,当地计生委和赵桥镇计生办均已使用计算机登记管理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办案人员于是将取证思路转到电子证据检验鉴定上,委托我司协助调查。
同年6月,我司派员与检察院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一起,来到当地,调取了该镇计生办相关电子数据。
“我们在调取电子数据时,运用了****的克隆技术以及解密技术,并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参与调查取证的我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技术人员对硬盘上删除的数据进行恢复,并运用解码技术对系统解密,分析对照所得数据,发现了杨某的出生日期于2008年11月被人为变更为1994年11月这一重要证据。
同年8月,法院对此案再次开庭审理,电子证据检验鉴定结论作为重要的定案依据被采纳,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认定杨某在犯罪时已年满14周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杨某**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我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中心开发的“电子证据检验方法”****年4月通过专家评审以来,我司已经办理了20多件有关电子证据检验鉴定的案件。由于当前许多犯罪呈现出高科技、智能化特点,电子证据检验鉴定在查办案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心把此项鉴定作为“重中之重”进行建设。一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川内同行业处于****水平。今后还会在设备购置、人才引进方面继续加大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