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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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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院2009年7月在执行一标的额为300万元的案件时,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价值500万元的房产。后张某称该房产已于2005年10月因债务抵给债权人马某,并与马某一同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和抵债协议,马某同时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本案执行申请人李某认为借条及抵债协议是张某为了规避法院执行而伪造的,伪造时间是2009年8月,并要求法院委托鉴定。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委托我机构对借条和抵债协议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法院送检的借条纸张为方格信纸,字迹为圆珠笔书写,标称时间为2002年3月17日。抵债协议纸张为普通白色A4打印纸,内容为激光打印机打印,落款处马某与张某签字均为黑色中性笔书写,标称时间为2005年5月21日。检材借条和抵债协议具备检验条件。 2009年9月25日,我机构对该案进行鉴定,经检验,某法院送检的借条和抵债协议均为2009年伪造,而非标称时间形成。张某收到法院送达的鉴定书后,在科学证据面前承认了其为逃避执行,找好友马某协商伪造了借条和抵债协议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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